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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法分歧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邵烟雨(2)

  其次,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法制宣传有待加强。在未成年司法改革日益加快的今天,现有制度的规制效力已日渐捉襟见肘,成为困扰未成年案件强制措施准确适用的又一障碍。例如,对于司法社工出具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究竟应被赋予何法律性质,法院是否必须考量等等,至今法律均未对此加以明确。目前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影响等均系因人而异,并逐渐演化为部分承办人为佐证自身观点锦上添花、雪上加霜的选择性适用。另外,从强制措施变更 的情况来看,法院对《司法社会调查报告》的采纳率仍然较为有限。且实践中嫌疑人若被告知高风险结论,则往往会因此对司法社工产生不信任、抵触甚至仇视心理,进而阻碍后续帮教等相关工作的继续开展。而为避免该类矛盾的产生,起诉书撰写、庭审质证等亦因此陷入了尴尬境地。是否应将《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加以公示,各类做法也均因人而异。但若不予公示,检察机关对于强制措施适用的解释,尤其系法院对于被告人量刑轻重的解释工作应如何如实开展?而若将最终风险结论隐去后再向法院移送,则又势必违反了证据全案移送的相关规定并且亦不利于法院对司法社会调查意见的准确考量等等,现今诸多此类问题的统一处理均有待法律的尽早明确。另外,即使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对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法制宣传及行为引导的跟进工作仍然较为有限。该类情况突出体现在脱保问题的产生上。脱保人员常常在主观上缺乏对脱保后果的正确预期,甚至错误地将取保候审误认为是事情已然解决的定论标志,尤其对于已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类错误认识更是尤为明显,将刑事和解民事化理解的现象在办案中不乏少见,而正是诸如此类的种种认识误区徒增了部分案件原本可能避免的脱保风险。

  二、控制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改革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制,优化体制设计,改进考核机制

  为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完善法律规制入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在迅速发展的未成年司法领域,如上所述的诸多法律空缺已日益明显。鉴于少年司法,尤其系未成年司法其发展步伐日益加快,其法律设计的同步更新更是尤为重要。否则势必带来各家争鸣的分歧争端,加剧审前羁押居高不下的现实难题。例如,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帮教工作的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应尽早以法律形式对司法社工报告的法律性质、调取与使用方式等加以明确。另外,鉴于目前各类未成年特殊法律的规定过于零散,而现今《刑法》又主要仍局限于过去成人视角的体系设计,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部分人员对未成年案件成人化处理的思维定势。笔者认为为扭转此类错误定势,立法机关应及时针对未成年特殊法律进行整理汇编,并在此基础上创新编纂更富体系性、完整性与针对性的未成年刑事法律,以此加强民众对未成年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虽然当前加快完善未成年法律规制的步伐已刻不容缓,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对于部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因制度缺失产生根本性问题的试行制度,笔者认为暂不易用法律形式过早规制,而应待其成熟后在已建成的未成年法律体系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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