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法分歧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邵烟雨(9)
公检法机关应进一步强调逮捕必要性共识,检察机关应及时总结法院量刑,实时更新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理念。例如,从与法院量刑对比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刚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尤其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单起犯罪、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具备监管条件的初犯等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应尤为慎重。又如,对于单起特勤引诱类贩毒案的未成年人是否逮捕亦应加以谨慎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具体而言,首先,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应结合法院量刑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嫌疑人的法定情节,如未成年、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立功、从犯、如实供述、又聋又哑、盲人、因紧急避险过当导致等等;(2)案件事实的酌定情节,如赔偿、和解、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犯罪动机、犯罪手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系多起犯罪以及是否因亲朋、邻里间民间纠纷引发等等。此外,是否存在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潜在可能;(3)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如监管条件、帮教条件、是否在校生、有无固定工作、嫌疑人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司法社会调查报告评估情况以及有无吸毒、赌博等生活恶习,有无为逃避惩处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有无前科劣迹等等;(4)预期今后量刑,如对于必然判处缓刑、拘役,并且无客观证据证明取保候审会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其次,在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应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继续跟进逮捕必要性跟踪考察:(1)检察机关应将逮捕必要性跟踪考察机制应贯穿于(不)捕后至起诉前的诉讼全程。对于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后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的逮捕必要性跟踪考察应由原批捕承办人继续跟进。在逮捕必要性跟踪考察的各类环节均应配有相应的考核机制加以督促、激励;(2)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室的沟通媒介功能,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获取羁押必要性证据情况的及时了解。批捕部门应在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同时,一并考虑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相关因素,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获取相关证据时及时告知,同时将该书面意见一并移送监所检察室,以督促跟进证据获取情况的具体进展。此类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证据,主要有和解协议、赔偿、监管条件、同案犯抓获情况等等。由于公安机关因受移送审查起诉等要求的制约,对于脱保人员一般能够及时提捕,但对于在押人员新获可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则因无相关制度的制约常常缺乏主动告知的积极意识。因此,现今羁押必要性跟踪考察的最大难度主要即在于捕后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羁押期限,为加强对该期限羁押必要性考察的切实跟进,目前强化监所检察职能已刻不容缓;(3)应充分发挥司法社工的考察帮教职能,及时了解嫌疑人的社会监管条件、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的具体变化;(4)充分保障律师介入及当事人意见反映渠道的畅通,适时了解和解、赔偿等相关工作的开展近况,了解对各类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5)对于多起盗窃附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提请延押案件,应具体分析各人作用,对于其中部分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不予延押,对该类人员可先行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6)为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实时跟进逮捕必要性考察,应逐步推广远程提讯,以科技手段加大对嫌疑人羁押条件获取情况的跟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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