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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的思考/张平龙(5)

  2、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不能保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全面知情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输入随意性大。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上网不及时不全面,使得凤阳县检察院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无法主动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检察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输入的随意性大,必然导致刑事司法不能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侦查监督成为无源之水。

  3、移送条件难以把握。“两法”衔接机制的移送条件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标准,这看起来简单,实践中却并不好把握。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规定还比较抽象,而实际遇到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晰,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衔接机制中首先是由它们来判断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由于法律专业素质的欠缺以及个人认识上的差异,对罪与非罪的标准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移送却移送的错误。

  4、信息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奖惩机制建立不完善。奖惩机制没有跟上,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必须有一定的奖惩机制,如果没有奖惩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人员,在录入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性不够,这个过程他可以录入,也可以不录入,没有硬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平台建立起来了,但是很多信息没有录入到信息平台中去,另外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从信息平台建立使用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向平台输入案件的数量还是太少,有些案件没有输入进来,在掌握整个情况的时候,该院还是掌握得不是那么全面,所以导致该院还是会经常性的要召开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会,通过联席会之后,案件的录入稍微多了一点,联席会长期不开,案件的录入又会相对少一些。

  5、凤阳县检察院没有专门部门专管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目前的信息平台是由侦查监督科“维管”的,由于科室人员较少,只有一名干警维护监管信息平台,此名干警既要办案又要维护监管信息平台工作,而信息平台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过于繁杂,此名干警往往力不从心,无法有效监控到位。

  出现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共享问题上的规定过于原则。二是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尚未树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提供案件信息的意识还不强。三是没有统一的移送案件的标准。四是“两法衔接”机制本身存在缺陷,没有建立起高效便捷的案件信息提供和获取的手段。五是没有专人专管信息平台工作,没有成立专门的信息平台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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