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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的思考/张平龙(6)

  (三)对完善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法”衔接的几点思考

  1、完善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关键在于赋予其司法属性, 将其纳入法律体系规范和调整。

  从长远来看,通过立法强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共享机制是促进两法衔接的有力保障。还能弥补现有法律实用性规定少的不足。就目前的情况,可以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对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因为这两个机关分别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部门,不仅有权对各自的执法领域进行规范,而且可通过联合行文的方式对整个衔接机制的事项做出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细节问题,涉及检察机关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对于涉及行政机关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详细规定信息平台共享衔接机制中的移送标准、移送材料、移送程序、不移送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地位、监督职权等,从而增强法律约束力,统一衔接机制的执法依据。从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平台共享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2、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思想上要重视,在行动上要落实,不能只将信息共享平台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而应严格按照规定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从检察监督全面性的角度看,今后最理想的做法是将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按序排号,逐一录入。

  3、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一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平台的定位和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避免建设与应用脱节,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的作用。二要系统设计要注重标准化与先进性。采用先进的,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的、标准的、跨平台的信息技术,保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核心技术框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三是必须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此,所有公共信息原则上应集中存放于一个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录入、更新、管理和维护由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负责。已经建成比较完善信息系统的部门,可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与平台的接口软件,做到部门信息与平台信息同步。对未建或已建但系统还不成熟且投资不大的部门,建议由中心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四是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凡管用和好用的软硬件应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好已有资源。为便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新的应用系统的开发,应以跨平台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环境,做好整合文章,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五是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要从系统设计、软硬件选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保证系统高效、稳定、不间断地运行。平台应提供开放的接口,便于各类应用系统连接,以满足业务和系统不断拓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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