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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陈安(4)

  三、新刑诉法框架下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架构

  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责。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需要承担启动程序、作出决定、监督考察、最终定论等职责。建立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确保新刑诉法正确实施,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实践和总结的重大课题。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

  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宪法和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二)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严格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此,犯罪主体不能扩展为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也不能是涉嫌犯罪的单位。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涉嫌犯罪罪名必须是法定范围罪名。只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中规定的罪名,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交付法院审判,法院可能判处的最终结果,当然包括从轻、减轻判处的情况。

  3、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备起诉条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查明之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当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附条件不起诉。

  4、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一般说来,“悔罪表现”要有具体的内容,包括自动投案、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等。

  (三)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与惩罚为辅并重。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偶然、盲从等特征,犯罪后大多十分后悔,愿意改过自新,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惩罚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目的也是促其改过自新,降低社会危害性,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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