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陈安(5)
2、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附条件不起诉当然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在新刑诉法规定范围内之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得假宽严相济之名行违法滥权之实。附条件不起诉有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处理,只要这种处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加以肯定。比如,公安机关、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案件起诉可能影响公正,就应当找到症结,耐心释法说理,取得一致认识。不过公安机关、被害人坚持起诉的,一般仍以起诉为宜。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附条件不起诉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了解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提供决定参考。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个体权益,还破坏社会秩序,需要促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求得谅解,实现对非法行为的矫正。
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追诉和惩罚犯罪,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行使两方面职能: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追诉犯罪;二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障人权。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条件。对于成年人犯罪、单位犯罪案件,对于不符合四个必要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案件,又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需要由法院判处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四)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案程序
1、程序启动。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和条件的案件,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的,或者办案人员审查认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公诉部门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听取意见。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作出起诉决定。
3、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得到公安机关、被害人认可,当事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中止对案件的审查,报检委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限。同时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关义务,视为无悔罪表现,应及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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