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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陈安(6)

  4、司法救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直接决定予以纠正。

  5、监督考察。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考察责任机关,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明确接受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社)、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建立帮教、监督、考察联动体系, 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6、法律后果。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即中止诉讼程序,停止对案件审查。考验期间,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按照数罪并罚或者加重情形提起公诉。考验期届满,没有应当起诉情形,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不起诉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终止所有司法程序。

  (五)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内外监督制约,防止徇私枉法、以案谋私现象,促进司法公正。

  对内而言,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制约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随意和违法。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检委会决定、报备制度。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一律报经本院检委会决定,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备案,防范违规违法办案。二要建立办案跟踪考察制度。对每一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建立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过程跟踪监督,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案前、案中、案后廉洁谈话和廉洁检查,加害人和被害人案后工作生活状况、社会反映等记录在册,督正工作缺失。三要建立职务移转制度。检察官在规定情形下继续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可能影响公正或者可能对检察官以及检察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报检察长决定另行指派检察官办案。四要建立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纳入岗位目标考评,对法律、社会、政治效果好的个案给予奖励;对处置错误或者不当个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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