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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陈安(8)

  三是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问题方面存在疑难。当前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情形,前两者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不起诉,后者则是具备起诉条件而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交叉关系,二者选择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酌定不起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则就本案论定,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还有考验期,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接受必要矫治和教育,最后根据表现决定是否不起诉。就未成年人而言,都要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两相比较,显然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较之直接的不起诉要重一些。那么,同样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适用直接的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执行中难免出现分歧。

  在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条件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完善相关规定,增强制度操作实效。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加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和调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之后,以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或者刑事政策等形式,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再扩大到成年人犯罪。在条件中,应当明确“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经过刑事和解”。也就是说,犯罪造成了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的实际行动,减少社会矛盾。根据诉讼及时性原则,参照国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惯例,考虑未成年人处于人生黄金时段,没有必要对轻微犯罪悬而不决,可以明确首先适用酌定不起诉,只有不宜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落实社会调查,确保制度准确适用。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这项办案制度,需要将“可以”变为“应当”。只有经过深入的调查,才能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从而正确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可以是公安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检察机关组织进行,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落实,辩护方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三)设置专门机构,推动制度落实到位。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专门机构,积极推行“捕、诉、监、防”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逮捕起诉必要性评估、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定期回访、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要特别重视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管理资源,建立多方沟通长效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帮教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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