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十个问题/杨立新(3)
五、对购买的大型物品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已经有较好的规定。在专家稿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增加以下两个规定:
第一,经营者提供大宗商品,例如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以及建筑物的装饰装修等服务,质量出现瑕疵的,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限制,消费者往往不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应当规定自消费者接受大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使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得到保护。
第二,对于经营者提供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当然可以退货或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如果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如果在七日后发现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使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也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更换或者修理等责任。同时,退货、更换、修理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关于格式条款,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特别强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存在上述内容的,一律无效。
七、交易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效果很好。
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还应当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场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同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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