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厘定公诉人角色定位/万毅(2)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迫使检察机关抛弃“大控方”观念,转而加强侦查监督,而这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助于形塑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司法官形象。修改后刑诉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这将迫使检察机关彻底抛弃“大控方”的观念,并与侦查机关进行“切割”。因为,检察机关为避免在后续的庭审环节陷入被动,只能在公诉环节加大侦查监督的力度,尽量在庭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而这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助于淡化公诉人的追诉色彩,形塑其客观公正的司法官形象。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等特别诉讼程序的设立,扩大了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公诉人庭前角色的居中裁量性加重,无疑将进一步凸显公诉人角色的司法官属性和色彩。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公诉工作的应对策略
既然我国公诉人角色的基本定位是司法官,且修改后刑诉法维持并强化了这一角色定位,那么,对于公诉实务部门来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从观念、制度、行为以及文化等方面尊重、维护、落实公诉人的这一角色定位。
1.观念上加深对司法官身份的认同感。由于传统诉讼理论的影响,我国公诉人往往比较认同打击犯罪的控诉身份和对审判实施监督的法律监督身份,而对司法官身份则较为陌生并隐隐排斥。但实际上,从历史上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历来奉行“双法官”模式,即检察官与法官皆为司法官,各自居于司法天平的两端,互相牵制又合力维护司法的公正。因此,公诉人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加深对司法官身份的认同感。
公诉人的司法官身份,与其法律监督人身份并不相排斥,相反,两者是高度兼容的。公诉人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监督,是公诉人基于司法官立场而对同样身为司法官的法官所实施的监督。亦唯有如此认识,才能真正解决审判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2.制度上强化庭前程序构造的司法化。既然我国的公诉人角色具有典型的司法官属性和特征,并被誉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审前程序中的法官”,那么公诉人所主持的庭前审查起诉程序,在设计和构造上,就应当尽量实现司法化。具体而言,公诉人在庭前程序中应当像法官一样“开庭”。例如,修改后刑诉法第55条规定,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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