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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贺建国(10)

  再次,进一步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防止恶意抢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当前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和加强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迫切需要。为此,应当将禁止以“ 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规定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为一条,并对“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几种常见形式进行列举,如不得将他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或者商标中独创性较高的部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不得利用合作关系或者人员关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或者选定商标等。另外,在第四十一条当中应当对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期限予以规定,可以规定为五年。

  
注释

1、王春燕:《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2、阿瑟•R•米勒,迈克•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

4、陈耀东:《商标保护范围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兰哈姆法》第二条第四款。

6、杨叶璇:《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载于《中华商标》2006年第1期。

7、吕岩峰,马立军:《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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