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贺建国(7)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大致也是如此。但仔细深究的话,也有一些自己的特色。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提出未注册商标的概念,而是“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虽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都可以视为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但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未必都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 知名”和“ 一定声誉”、“ 足够的商誉”及“ 周知”相较,哪一个知名度要求更高很难断定,但“ 特有”名称的规定却使得我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范围有所缩小。“ 特有”意味着别人没有,这就要求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的独创性较高,从而将独创性较低的未注册商标排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外了;即便认为独创性较低的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转化为特有,但这种转化无疑是需要时间和投入的,在完成转化之前,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解决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法律制度

  我国解决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冲突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中。解决的思路是非常简单的:即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继续侵权,工商部门也有权查处,而不论他人在注册商标获得注册之前是否已经使用该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制止或者撤销商标注册,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是在先使用人并且已经在先建立了相当的知名度( 抢注人有违反第十五条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严重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除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他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善意使用但使用在后的,不论其在他人申请注册之前建立了何种程度的知名度,都无权制止或者撤销他人的注册。另外,在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标进行继续使用,这段时间内法院作出并执行的相关判决、裁定,工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也涉及到了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但这种解决是单向性的,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来说是义务性的而不是保护性的。

  与我国相反,美国在解决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之间的冲突方面建立了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总结起来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1)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他人在商标注册后开始使用该商标的;(2)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3)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开始使用该商标的;(4)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后的。对于第(1)种情形,由于联邦商标注册有推定通知的效力,即便商标注册人尚未在在后使用人使用的区域内建立事实上的商誉,也可以禁止在后使用人的使用,在后使用人不得以善意使用抗辩。对于第(2)种情形,根据《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一千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商标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日前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的,可以以此作为侵权诉讼中反驳的理由,即便该商标注册已经不可争议, 但这种反驳只限于“ 被证明的连续的在先使用所在的地域”。商标注册人不能禁止在后使用人在其已经确立商标权利的市场上使用该商标,更不能以同样的商标进入该市场。根据《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后使用人甚至可以取得并存注册,只不过商标使用的地域和方式要作一些限制。第(3)种情形与第( 2)种情形一样,只要在后使用人在商标注册日之前已经在一定地域内确定了商标权,则可以继续在该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但是不能取得并存注册。对于第( 4)种情形,商标注册人能获得注册本身就是一种侥幸,因为美国是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根据《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声明没有其他人在先使用申请商标,一旦发现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申请随时可能被驳回,至多也只能获得并存注册。在商标注册之后的五年内,在先使用人也随时可以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与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同,在先使用人提出撤销时并不需要举证他的在先使用已经确立了相当高的知名度。这给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很强的保护,但这同时意味着,所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在注册后的五年内都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商标注册过了五年即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任何人都不能再提起争议。但在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并存使用或取得并存注册。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