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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临时照看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邱爱明(2)
既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那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王某利用李某的信赖关系获取临时照看背包的便利,趁李某离开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综上,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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