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章”的设置研究/邓联繁(8)
总之,以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的体例应当改变,宜在总纲中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由于现行宪法第四章仅三条,将之合并为一条、分几款规定在总纲中,并不需要对宪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一个可以考虑的设想是合并现行宪法第三十二条与三十三条,将第三十二条的两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的第五款和第六款,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虽然第三十二条位于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三条位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但两者都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外国人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性规定。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吗?当然可以。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以款的形式而不是用条的形式来规定外国人的权利,更没有什么理论上的障碍,相反,还会增强权利规定的完整性。
注释:
[1]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2]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3]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4]、[8]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第160页。
[5]王磊:《宪法如何面对未来?—修宪与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6][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27页。
[7]本文所取宪法文本,全部来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为节省篇幅,不再一一注明。
[9]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10]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11]、[1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第108页。
[12]姚登魁、郑全咸:《我国宪法结构修改刍议》,《现代法学》1981年3期。
[1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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