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平等与女权平等的政治抗辩/张念(9)
尽管卢梭的“共同体”没有给差异性留有任何余地,而他的“公民”概念并没有被净化成一个宪法意义上的抽象个体,他更多是在伙伴关系中来使用“公民”一词,这就将一种纵向的个体—国家的政治关系转换成了横向的社会性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伙伴”意味着相互协助,相互需要,并相互将对方看成一个平等的个体,既保持独立又相依共存。
更多的时候,权威和权力是在依赖与顺从中的出现中,卢梭的意思却是人可以依赖抽象的共同体,但绝对不能依赖具体的某个人,这也是现代组织与机构诞生的理由。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性别平等是人权平等的逻辑延伸,前者指向的是卢梭意义上的伙伴关系如何成为可能?不是原则层面的,而是事实平等的发生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并在公民伙伴的关系中如何对待性别差异?基于此,性别平等只能在政治自由的范围得到考察,但与此同时,性别的区分比任何血统、阶层与阶级的区分更加古老,使得性别平等的政治想象更加充满挑战性,性别平等的政治实践所面临的阻力亦更多的来自习俗与文化认同,并触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神经,逆袭普遍的正当性,迫使我们重新思考何为政治,重启古典政治学中的重要的命题:政治就是某种生活方式的类型。
四、差异原则中的再生性平等
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508a)将平等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几何意义的,另一种是算术意义的。显然,就平等的俗见而言,后一种的平等深入人心,就是说,人们更看重结果性的相同,并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考量权益分配的平衡性。而几何意义的平等是指根据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合乎比例地给予他们应得的部分,尽管古典主义将人的灵魂属性等级化,之于今天不足为道,但柏拉图的几何平等,这一重要的有关正义的原则性问题,恰恰是将差异思维纳入了政治平等的范畴,就是说,女权主义所追求的平等肯定不是参照人文中心主义的权利清单,逐项清查补偿,而是如女权思想家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所言:应该在女性经验的内部重新评估性别文化的差异性价值,如果某些差异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就应该保持这种差异,并影响到外部政治权利的重塑。[17]
只有当人权平等与性别平等作为一组抗辩性思维同时出现的时候,女性主义所提供的差异原则,意在重申政治哲学的古老议题,而平等的几何学图式才可在政治实践中展开。有关差异的差异,这无限的不可化约的过程,使得政治平等不再局限于权利的授予,而是更看重权利的再造。如果制度依赖并非一劳永逸的做法,那么政治话语就可以在“意志”这种无用激情的推动之下,在生活经验之中重新安置人于世界之中的相互关系,无论人是作为群体,还是作为个体,这个迎面而来的与之打交道的世界,既需要逢迎防御,又需要翻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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