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反腐败/姚魏(4)
从法律的执行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对反腐败的有效性受到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了十多年,但是“民告官”的案件却寥寥无几,许多老百姓对腐败现象采取漠视或者容忍的态度,民间甚至提出了“肥猪理论”(大意为:贪官肥了,胃口小了;新官来了,贪得多了),客观上造成腐败现象更加严重。如今,我国的法律逐步健全,为反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作为受益者的老百姓,由于法治观念谈薄,却将其搁置一旁。如果他们还把《行政许可法》仅仅看作摆设,即使条文规定得再好,也会失去反腐败的效用。另一方面,任何反腐败的措施都会受到腐败分子的抵制,《行政许可法》也不例外。由于行政许可涉及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它们会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前一段时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各级政府内展开,中央与地方都砍去了一半的审批项目,但大多是一些不常用或是不收费的项目,触及地方与部门根本利益的项目几乎未动。由此可见,行政部门顽固地守护着自己的既得利益,改革难度很大。同时随着法律对审批行为的控制加强,腐败分子的注意力会转移到其它领域,企图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例如,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后,劳动教养案件就大幅增加,后者成了前者的替代品。因此,《行政许可法》既要克服人民群众的消极对待,又要克服腐败分子的积极抵制,惟其如是,才能实现它的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如何实现你的反腐败理想?
我们不能奢望《行政许可法》根治腐败,它绝对不是反腐败的灵丹妙药。即使是在某个领域内发生的腐败,一部法律也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若是没有其它制度、法律、观念等诸多因素的配合,其本应具有的反腐败效用也会不断递减,最终导致聊胜于无的结果。为了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反腐败理想,我们应当做些什么呢?
第一,我们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全民族的法治观念。宪法规定,我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有两条标准,一是,法制要健全,也就是要有法可依;二是,全社会要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也就是要有法必依。我国当前的现状是: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无法可依的时代过去了;而全社会却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们现在很难通过法律来预防和制裁腐败行为,贪官污吏面对法律有恃无恐,老百姓也不拿法律作武器保护自己。在不少人眼里只有打官司才用得上法律,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其实,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机关若是违法一样可以做被告。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它的违法行为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那么整个社会就不会有正义,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只有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人民群众学会用法维权,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才能提高,腐败现象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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