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初探/郑贤君(10)
注释:
[1]德国学者在讨论德国公法史时,用大量篇幅与笔墨分析各个时期公法研究方法的特点与成因,因为任何学术命题与研究方法都承载着当时政治的影响,是政治与学术关系的映射与缩影。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2]德国学者评价拉班德创建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及其所著的《德意志帝国国家法》一书时说道:“接受拉班德方法前提的人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参见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59页。
[3]作为“拉贝尔的遗嘱执行人”,拉班德是德国国家法学说的杰出人物,“在思想上对这个专业统治了数十年”,“他将目光集中到为意志关系的统一体系进行教义性的建构上。他用的材料是帝国的实在国家法,通过‘纯粹的逻辑思考活动’从中找到‘统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找到变化不居的实在法规定性所具有的思想品质。”从拉贝尔到拉班德完成了从法学实证主义到科学指导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典型转变。法学实证主义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实在有效的法律秩序。参见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52—458页。
[4]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他在此书中特别指出,拉班德国法学研究的要旨在于实现宪法与政治学的分离。记述政治事实是政治学的任务,法学的任务在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法学的眼光就是分析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5]参见成功大学许育典教授《从部门宪法到部门法制的公法体系新建构:以教育宪法建构教育法制为例》,在201 1年清华大学举办的“两岸四地公法发展新课题”研讨会上提交论文。
[6]德国学者在指出德国公法学的“实证主义转向”时认为,“激发国家法摆脱政治有双重原因,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革命创伤失败的痛苦回忆的政治,另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阻碍公法‘建构法学’的政治。”虽然这种转向在当时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并且在方法上非常成功,但这是一种政治上的失望。参见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57—358页。
[7]参见成功大学许育典《从部门宪法到部门法制的公法体系新建构:以教育宪法建构教育法制为例》,于2011年清华大学举办的“两岸四地公法发展新课题”研讨会上提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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