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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初探/郑贤君(8)

第三,表明基本权利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的“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构成基本权利的外在限制,也是基本权利受限制的目的,即为了上述目的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外在限制与内在限制有所不同。内在限制也称为内部界限,它是基于每一项基本权利的核心所划定的范围。内部界限与外部限制有着本质不同。内部界限构成每一项基本权利的核心,是任何外在限制所不能予以侵犯的。德国基本法第19条规定:“基本权利的核心不得加以限制。”例如,言论自由的核心是言说与表达,如果一部禁止表达的法律侵犯了言说这一核心,意味着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内部界限,为宪法所禁止。每一个基本权利都有其内在界限,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不得超越该界限,这是限制须受限制的依据之一。基本权利基于公共利益所受到的限制属于外部界限,是指行使基本权利不得触犯公益或者他人利益。两者都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基本权利方面的体现。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主体自身同为权利义务的表现,因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同为义务主体。买卖合同中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但也有交付金钱的义务。言论既是个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其义务,意味着在法理上,基本权利是不可以放弃的,也是无从放弃的。外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主体与公益(他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现,此处公民所受到的限制是一种宪法义务,即为了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须承担不作为义务。

第四,基本权利冲突内在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第51条“为了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他人的……”不属于公共利益,个人行使基本权利受他人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的实质是基本权利价值在私法领域中的冲突。基本权利冲突与基本权利因公共利益受限制是不同的。前者发生于私主体之间,法院须在不同法益之间进行平衡。因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不发生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发生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宪法关系。在此关系内,一方主张基本权利,一方主张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基本权利价值,既不产生私主体之间的基本权利价值冲突,也不产生不同基本权利价值之间的权衡。[11]

第五,包含了基本权利冲突理论。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时不得与他人权利和利益相冲突,意味着基本权利价值适用于水平的私法关系。这是宪法第51条规范含义之一,属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基本内涵。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与基本权利冲突虽有重叠之处,但二者着眼点不同。前者置于基本权利可直接适用于私法关系,后者强调在私法关系中不同主体同时主张基本权利,需法官在个案中权衡不同价值,决定取舍,或者同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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