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规划冲突的行政法理/王贵松(13)
[7] 参见〔日〕宮田三郎:《行政計画法》,ぎょうせい1984年版,第136页。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点规定,“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9] 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1~24条。
[10] 《宪法》第89条第4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第2款。
[11] 《宪法》第10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2项。
[12] 行政规划制定权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关系行政规划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问题,笔者拟另文阐述。
[13] 参见〔日〕宮田三郎:《行政計画法》,ぎょうせい1984年版,第148页。
[14] 《城乡规划法》第13~15条、第21条。
[15] 2008年8月1日失效的《城市规划法》第22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它区分了“重大变更”与“局部变更”两种形式。
[1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7条第1款。
[17] 《宪法》第89条第14项、第10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3项。
[18] 在德国开发规划相关法中,无论是上位规划还是广域规划,均承认乡镇的参与权。参见〔日〕成田頼明:《国土計画と地方自治——若干法律問題》,载于《ジュリスト》第430号,1969年8月,第18页。
[19] 参见〔日〕成田頼明:《国土計画と地方自治》,载于《ジュリスト》第430号,1969年8月,第17页。
[20] 参见〔日〕大橋洋一:《対話型行政法学の創造》,弘文堂1999年版,第94页。
[21] 参见〔日〕大橋洋一:《現代行政の行為形式論》,弘文堂1993年版,第310-311页。
[22] 在德国,有关规划的适合性问题可以成为行政法院的审查对象。乡镇可就认可建设基本规划的违法性而争讼,也可就上级机关以没有履行规划适合性义务为理由进行自治监督而争讼。参见〔日〕成田頼明:《国土計画と地方自治》,载于《ジュリスト》第430号,1969年8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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