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规划冲突的行政法理/王贵松(14)
[23] 参见〔日〕宮田三郎:《行政計画法》,ぎょうせい1984年版,第149-150页。
[24] 例如,国务院在《关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2005年1月27日)中,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审查实际上就远远超出了合法性控制的范畴,对北京市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若干注意事项均有明确指示。
[25]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初步审议情况的汇报》,载于《中国土地》1998年第8期,第12页。
[26] 参见田春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渐行渐明》(上),载于《中国土地》2007年第5期,第7页。
[27] 当然,引入法律的手段,允许机关诉讼等形式,更有助于实体规则的形成和可预见性。
[28] 参见〔日〕大橋洋一:《まちづくりにおける法定計画と協定·協議》,载于芝池義一、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编:《行政法の争点》,有斐阁2004年第3版,第228页。
[29] 《城乡规划法》第7条、第17条第3款。
作者简介: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第41-49页。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