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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李为民(3)

事中行为也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有无。如行为的责任能力、动机、目的、手段等。王长利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收取杨兵所给的5万元,但他从没有向“被害人”做过虚假承诺,没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并且为异地补填积极与C县社保局进行联络沟通,确认异地补填的合法性。代理当事人寄送资料、代为收款、转款。案例二的张某在停机事件中,明知停机会损害公司信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却诡秘设置停机密码。反映出这两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对危害结果具有不同心理状态。事后行为也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事后是如实坦白、真诚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及时抢救还是负隅顽抗、拒不认罪、毁灭证据、订立同盟。

三、是否明知危害社会结果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从三个方面做出判断:第一、根据正常人的常识,能够认识到其性质,就可以判断其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法律禁止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认识到行为性质是犯罪,必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

第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希望或放任行为的发生,就说明其已经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案例二中的张某,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论其是否认识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没有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就没有犯罪的故意,但也不是所有人对社会危害结果都有相同的认识。刑法上对影响社会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有不同的规定。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以及无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聋哑人及盲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对政府行为和专业机构的信赖视为对危害结果的不明知。政府是国家事务的管理机关,作为公民有理由信赖政府的行为是无害的,是有益于社会的。

C县政府部门的审查行为已经让王长利产生了认识上的信赖,其已经确信C县政府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王长利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对补缴社保人养老保险的停止,不是王长利、杨兵的代理行为所致,而是两个政府之间对社保政策的不同理解导致。王长利、杨兵的代理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危害结果的明知。

笔者也曾经遇到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国家规定出口配额许可证不允许转让,但是某省外贸管理部门却为这种转让进行审批收费,海关根据审批的结果,通关放行。起初,这个案件也被认为是犯罪,但检察机关认为,转让行为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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