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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元所提出《修改废料审批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彭琰(2)

5、删掉《办法》中审核“专家”条款。此“专家”非《行政许可法》第45条中的专家(有学术地位的学者),事实上审核都是地方局的公务员来做的,他们的工作没有连续性,一家外国企业遭到4次拒绝,是因为4次分别由4个专家审核,4个专家

分别提出了4个不同的拒绝理由。这种事情与专家的定义完全是大相径庭。



6、取消“公证”的要求。公证对总局确认企业的真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公司注册是非常简单的,公证仅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公司的

其它任何信息都不能证明。而这一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足以证明,且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有法律性问题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证明。再者,一个没有注册的假的公司要个总局颁发的供货商证书有什么利用价值呢?

以国际商法、公司法和法律的逻辑为基础来判断:费用很高的公证是毫无意

义的。香港律师所的公证费在1万元以上,且每年都要重新公证。一家香港公司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强行的每年都要的ISO年审费、差旅费和公证费,而忍痛放弃这些业务。这种案例与市场经济是完全背离的,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7、《办法》应增加对国内收货人“现场考核的时间限制”。有些地方局在文件审批合格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企业现场,有的拖延2个多月,这只能理解为想做不当交易。这就造成了很多腐败的机会。



8、修改:一次拒绝而重新提交所有文件的规定,改为:对于文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为连续性可缩短时间)两次补充提交。多次重新提交所有文件是巨大的浪费,有的企业已重新提交过5次超过500页的文件,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




9.监管司应将工作重心从严格苛刻及繁琐的市场准入审批转移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违法处罚上面来。事实上,很多香港公司就将废料从其它国家运到香港后卸货,再由农村偏僻的路径运到广东各地。这种规避法律笑走捷径的行为对北京束之高阁的政府是个强力的挑战,而政府的确无能以对。所以,本人建议监管司应重点调查并制止这种违法而不公平的行为,这对市场是个巨大的破坏。



恳请领导们倾听一下企业们的呼声,在我国继续推进改革的今天,尽力减轻

企业的负担而鼓励制造业升级发展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战略。请在2012年立法工作中考虑本建议,盼望有所修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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