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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企业的制度突围/彭琰(3)

企业深深植根于所在的环境中,必须对许多力量,包括作用于企业系统的经济和非经济的力量做出反应。企业无法独立于它所在的环境而存在,也无法主宰这一环境。只有企业更多地依靠自由市场机制,禁止不必要的控制,才能达到政府监管的目的。

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出现,那就只有进行修改,如果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用者阻挠修改,那就只有进行破坏式的变革,打破阻挠进行修改,这样才能实行制度变革。预期的制度创新收益对创新者和社会具有大于现存制度的经济动因,且预期的成本小于预期的收益。在制度安排上,创新是循环经济企业面临急切而又挑战的课题,做出新颖又能与新技术相适应的战略安排,就要做到制度上的先进性,就必须具备不断制度创新的能力。可以说,制度创新能力对企业打造竞争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高端的技术创新能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行业门槛更加强势。依据技术创新与技术先进的优势,行业与产品的国际标准将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创造和占有,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标准,已成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更加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谁拥有标准和标准的解释权,谁就成为竞争优势者。



政府需要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对制度体系做出系统的、全面的、一致的重新安排。这首先表现在:对于技术创新的循环经济企业应予以政府服务、资金、市场、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还需要具有配套性的法律政策出台;还需要相应的国家标准出台等等。

政府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对循环经济企业要转变角色和态度,从热心服务的立场实施行政许可,以大幅度节省企业的成本。基于此,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许可法》和相应审批法规,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整,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

而企业也只有像勇士一样进行制度突围,才能提高我国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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