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数额认定/罗开卷(4)
4.关于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挪用的公款涉及三笔。其中,从“公款私户”账户内挪用了六次用于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很快归还,属于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实际侵害了3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应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30万元为挪用公款数额。此外,朱某还挪用提现其保管的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和单位职工效益工资21万余元,侵害了35万余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综合起来,朱某的挪用行为共侵害其单位65万余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判处刑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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