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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张礼洪(10)
第三,葡萄牙和澳门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完整的占有保护体系。承续来源于罗马法的裁判官占有保护令状制度,葡萄牙和澳门特区民法典系统规定了占有人可以享有的法律保护,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和恐吓,并认定占有具有对世性,在占有被妨害或被侵夺时,占有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恢复占有所付出的损失(《葡萄牙民法典》第1284条,《澳门民法典》第1209条)。此外,任何共同占有人可以就共同占有物受到的任何侵夺或者妨害提出占有保护之诉(《葡萄牙民法典》第1286条,《澳门民法典》第1211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了罗马法以来的物权保护体系,《澳门民法典》将占有保护和所有权保护作了区别。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排除占有妨害和恢复占有的诉讼法律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是,作为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却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不影响该物因为时效取得已经为他人时效取得(《葡萄牙民法典》第1313条,《澳门民法典》第1237条)。因此,作为所有权的占有人在归其所有的物被他人侵夺时,即便过了一年,也可以通过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恢复占有。但是诉讼只可以由所有权人提出,基于其他物权或者合同关系而占有物的人均不可以提出。对占有和所有权保护的区别规定,反映出澳门民法对所有权为最基本的物权形态及其圆满性和弹性效力的认可。换句话说,占有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足以救济物权权利人(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本身就是占有人),只有在占有保护诉讼期限超过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用所有权保护机制,因为毕竟所有权的证明责任更为复杂和繁重。实践证明这种以占有保护为主,所有权保护为补充的物权保护制度较为经济有效。
第四,明确规定了占有取得时效。出于维护所有权稳定和清晰的考虑,和平、公开、持续性地占有一物到法定期限后,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所有权。取得时效与占有推定为所有的制度相配合,有效地保障了所有权的稳定状态和产权的清晰。葡萄牙和澳门民法还区分了占有和持有(《葡萄牙民法典》第1253条,《澳门民法典》第1177条)。[12]尽管占有和持有的区别的必要性在学界一直备受质疑,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法完全抛弃了这种区分,而以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取而代之,但是,占有和持有的区别作为传统民法理念一直存续在拉丁语系的民法中,最近流行的欧洲大陆理论更多地揭示持有与占有主要区别不在于缺乏心素这一内在的心理要素,而在于持有总是有权利依据而占有则未必如此。[13]从效力上看,占有和持有的主要区别在于持有的时间不会计算在时效取得的期间范围内。而且,葡萄牙民法明确规定了持有可以转化为占有,即所谓的占有名义的转变,即他人对持有人对其权利提出反对时,持有转化为占有,而且第三人做出原则上可以使持有转化为占有的物权行为时,也会导致占有名义转变。而且,占有名义之转变是占有取得的方式之一(《葡萄牙民法典》第1263条,《澳门民法典》第1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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