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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张礼洪(18)
综上所述,仿效葡萄牙和澳门特区物权制度的设计,采用物权变动合意主义,将不动产买卖分为预约合同和最终买卖合同两个阶段,强制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订立合同是解决这两个目前我国大陆物权变动出现的棘手问题的有效手段。[37]

三、结语
中国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不仅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和中国的国情,更需要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理论不是一夜之间诞生的,是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历史实践形成的。从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仍然是现代物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在葡萄牙民法中得到了充分贯彻和维护,也应当是中国物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参考之一。葡萄牙民法所采取的根据物权行为人主观善意来设计物权保护的立法理念,注重所有权保护和占有保护并侧重于占有保护的做法和合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深值我国物权立法和理论研究者的重视和学习。葡萄牙和澳门特区民法典科学完善的物权制度及其相应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大陆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物权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不用每每费尽艰辛到欧洲大陆,就可以在澳门特区学习到科学的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澳门特区法律是、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大陆为实现法律现代化而吸收大陆法成功经验并加以利用的最有效的对外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注释:
[1]参见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学》2006年第12期。
[2]本文所参照的主要为《葡萄牙民法典》的葡萄牙文版本,网址为http://www.portolegal.com/CodigoCivil.html, 2011年9月12日最后访问。同时参照了《葡萄牙民法典》中文译文-唐晓晴译:《葡萄牙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99年颁布的《澳门民法典》主要内容几乎全盘来源于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和1999年《澳门民法典》在条文上的对应关系和细微差别详见:http://hnages. io. gov. mo/ bo/i/99/31/CodCiv_IndCor_cn.pdf, 2011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澳门民法典》的中文译本为赵秉志主编:《澳门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其官方译本见:http://bo. io. gov. mo/bo/i/99/31/codcivcn/codcivl201. asp, 2011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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