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张礼洪(22)
[26] R.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Beijing,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27]在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交易中,我国大陆还规定了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合同必须要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后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中国当代法制史中影响最大的国际投资案件“达能诉娃哈哈”案以中方胜诉,归根结底就是适用这种登记才可以导致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所致。有关该案的分析,参见:何跃飞、刘羽平:《商标法视角下的“达娃之争”》,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如果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沉重打击了海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信心,导致对华投资剧减,从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话,那么,从法经济学角度考察,采用知识产权所有权变动登记主义规则就是不妥当的。关于“达能诉娃哈哈”案始末,参见:http://finance. qq. com/zt/2007/ wahaha/,2011年11月1日最后访问。
[28]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中,在谈到占有改定时,第二届编撰委员会就曾经明确指出认可一个独立于债权合同的、内容为转让物权的合意,“对交易活动的进行产生没有益处,没有实际价值的影响”(见关于《德国民法典》第二稿第847条的评论)。见 F. Wieacker, Pandektwissenshaft und industrielle Revolution, in Industriegesellschaft und Privatrechtsordnung, Frankfurt Main, 1974年,第66页,特别是第77页的注释37。
[29]《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0]参见上海市闸北区法院(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620号判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43号判决。
[31]吴一鸣:《论“单纯知情”对双重买卖效力之影响一物上权利之对抗力来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32]吴一鸣:《超过诉讼时效的房屋登记问题研究》,http://www. shfg. gov. cn/fgdoc/kjqkxb/200911/120091127_337960. html, 2012年1月11日最后访问。目前,我国大陆学者的解决方案大体为两类,一是将房屋登记过户设定为买卖合同的次要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另一类主张为设立例外规则,将房屋买卖场合的登记请求权排除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这些想法,从民法理论上讲,均缺乏有力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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