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吴汉东(6)
三、网络知识产权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网络技术与基因技术是 21 世纪最具代表、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网络技术的出现,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而且对当代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赋予知识产权制度以鲜明的时代技术特征,将其称为“网络知识产权”。由于网络具有高科技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的特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技术特性明显、实施速度快、所涉危害范围广泛且结果严重。有学者指出了其中须解决的诸多问题,如屏幕显示和网络界面的商业包装、对网上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网上虚假宣传等[16]。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网络经济秩序,需要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回应。当下问题的研究,重点在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现择其要而述之:
(一)侵害网络域名的行为
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域名抢注行为,二是域名指引失灵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与网络上的域名使用有关,其后果即是对他人商标、商号或者商誉等商业标志权益的损害。
域名抢注行为,是指域名申请人将他人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商业标志作为其域名注册使用的行为。域名是经营者在网络空间的身份代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其具有某种标志识别功能和商业利用价值,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争夺的资源和财富。现实生活中的域名抢注者,多次针对他人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记而抢注,且抢注数量众多,并以公开出让而谋取利益为目的。域名抢注行为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首先,域名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对于行为人而言,抢注行为即是投机行为,注而不用,注而为卖,旨在谋求域名出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受害人而言,抢注行为即是侵权行为,商业标志的合法所有人往往会陷入商业被动,无法将其品牌效应延伸至网络空间。其次,域名抢注行为构成了对驰名商标及其他知名商业标志的淡化。所谓商业标志的淡化,是指对于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的商业性使用,不正当地降低或弱化了该标志指示和区别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17]。反淡化的法律措施,即是将驰名商业标志的保护扩展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当前司法实践已经将抢注域名而导致商业标志淡化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总之,域名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正当性和违法性,是一种损害商业标志权利人合法权利、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指引失灵行为,是指通过“埋设”技术手段,如超文本链接、加框技术、Meta 标记等,以削弱他人域名指引作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超文本链接、加框技术、Meta 标记等是网络技术发展与应用的产物。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行为人利用上述技术手段,或是通过超链接使得用户在无需通过域名访问网站即可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弱化域名指引功能;或是通过加框链接,将他人信息“拉进”自己的网页,损害他人商业利益;或是通过无标记设置方法,埋置他人商业标志的关键词,在用户查询中“搭便车”,造成信息搜索的误导。当然,使用上述网络技术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是否造成用户的混淆,即是否对被链信息来源发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设链词与被链词之间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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