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吴汉东(9)
在网络服务业,通用和常规软件的兼容是软件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举措。经营者在开发和推行自己的软件时,应该恪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则。在软件从产品到服务的转变过程中,一些软件经营者利用软件服务的特征,恶意不兼容同类软件、强制卸载竞争对手的合法软件,以及干扰、破坏、阻止和屏蔽他人软件正常运行。[24]这即是因所谓“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此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技术手段隐蔽,经营者以软件正常冲突为名掩盖其与竞争对手软件不兼容的主观恶意;主体身份隐蔽,经营者诱导甚至迫使第三人直接实施不当行为以掩盖自己操纵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身份;意思表达隐蔽,经营者以免费提供软件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削弱竞争对手而谋取利益的非法目的。上述情形无法简单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典类型和传统规则来处理,需要在制度改革创新与法律修订完善方面给予回应。
述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列举式的讨论是主要的但往往是不全面的,有些是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问题,有些则是法律未及规定但却是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新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都应是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着力考虑的问题。
注释:
[1]王源扩.浅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政法论坛,1996,(4).
[2]文希凯.制止不正当竞争与工业产权[J].知识产权,1991,(3).
[3]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0.
[5]马文耀.知识产权法评述和展望[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156.
[6]孙颖.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4,(6).
[7]李顺德.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和法律属性[G]/ /唐广良. 知识产权研究:第8 卷.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8]郑友德,万志前.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J].法商研究,2009,(6).
[9]杨明.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J].法商研究,2003,(3).
[10]郑友德,万志前.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J].法商研究,2009,(6).
[11]王先林.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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