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祭奠权”的法学方法论反思/胡岩(8)
[16]仍然有学者主张并鼓励这种“权利保护”的扩大化,如有的学者就认为“就民事诉权具有创设民事实体权利的作用而言,法官可以通过审判(诉讼)对实体法中的概括性规则和原则进行解释、创设新的规则和新的权利类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比如;知果法院积极受理诸如贞操权、接吻权、生育权、性生活权利等人身权利受损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话,就能创设现行法律所没有的新型的权利类型”,但是法官有这样的权力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学支持的情况下,无限扩大法律保护的范围吗?持有该种现点的学者无无疑是“法律万能主义”者,但是法律是万能的吗?参见唐晓鸣:“我国民事诉讼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载http://stzy.stedu.net/txm/html/gkfblw27.htm1, 2010年5月1日访问。
[17]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多数的纠纷是两个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非合法与非法的冲突,正因为是两个正当利益的冲突,导致法院在审理中,需要权衡利益冲突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再依据法律做出判断,但是即使知此,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只要它保护一种权利,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18]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对于“所有社会问题最终成为法律问题”的美国而言,更让人关注。参见[美]玛丽·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王伯琦:“论概念法学”,载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