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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周江洪(13)

  【注释】

[1]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援引该条作出判决的案件至少有340多件(截止2012年7月5日),分别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储蓄存款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诸多有名或无名合同。本文所引案例,若无特别说明,均出自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

[2]参见韩世远:“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3]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1999年《合同法》实施以后,仍有五十多件案件援引了该条(截止2012年7月5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5]同上,第124页。

[6]梁慧星:“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法学》1997年第2期。

[7]前注[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书,第185页。

[8]同上注。

[9]《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侵害的对象为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该问题的解释论依据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10]参见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10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1]同上,谢怀栻等书,第299页。

[12]参见梁慧星:《梁慧星教授谈合同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川新出内(98)字第174号,第150~151页;转引自前注[10],韩世远书。

[13]参见王立兵:“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学术交流》2010年第2期。

[14]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冯珏:“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15]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8页。

[16]参见[荷]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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