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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周江洪(17)

[51]参见刘言浩:“论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法学》2001年第3期。

[52]关于该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学界争议较大,参见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刘倩:“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承担”,《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53]参见前注[50],王利明文;但“二者择其一”式的竞合方式是否合理,参见前注[46],周江洪文。

[5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55]参见国家法官学院等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56]《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57]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过错与违法性采取的是同一判断标准这一点,参见前注[49],冯珏文。

[58]参见王少禹:《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之展开——以英美法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6页。

[59]参见丁亮华:“附随保护义务的违反及其责任——乘客遭受第三人侵害时承运人的责任与范围”,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7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7、73页。该作者评析的案例中,原告乘坐公交车,因与一名乘客发生口角,该乘客与另一男子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其面部受伤。售票员发现原告被打伤受,按铃示意司机停车。司机停车后打开车门。原告拉住一企图下车的打人者,该男子将原告腿部踢伤后逃逸。一审虽认为公交公司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判决上则是全部赔偿;二审以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为由,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0]参见前注[49],冯珏文。

  原文出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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