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论:罪刑法定与机能权衡/蔡桂生(19)
[7]陈兴良:“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73,注1。
[9]Roxin /Arzt /Tiedemann,Einfuhrung in das Strafrecht und Strafprozeprecht, 4. Aufl. , 2003, S.17.
[10]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页54。
[11]Puppe, in: Nomos Kommenta,3. Aufl., 2010, Vor. § 13, Rdn. 8.
[12]在德国,罗克辛(Roxn)教授写道:“德国刑法教义学因拥有这样一种非常全面、细致区分(有些人批判说,有的地方甚至过分精细了)的加工成果而自豪,自李斯特(v. Liszt)、宾丁(Binding)那时起至今也很有国际影响力。这点尤其适用于其主要部分:犯罪论(人们也将之称为犯罪论总论)。通过对分则具体构成要件的抽象,犯罪论总论包含了可罚行为的一般前提条件。犯罪论总论的教义学一直以来都是总则所有论述的核心部分。”(Roxin ,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1, 4. Aufl., 2006,§7, Rdn. 1)针对日本战后初期体系性思考走向极端的情况,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描述道:“昭和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1945-1955年),几乎垄断我国刑法学的是刑法解释学。而且这个刑法解释学的关心,几乎全都是指向犯罪论的理论构成。而作为理论构成中心的是构成要件的概念。那么何谓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与违法要素、责任要素的关系如何等,在学界,成为议论的中心。考察有关这些概念、要素的关系的新体系就是学者的任务,也被认为是学者是否有研究功绩的表现。也就是说,是受到了所谓‘体系的思考,的支配。根本看不到对于社会提出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思考’”(引自关哲夫:“论机能主义刑法学—机能主义刑法学的检讨”,王充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266)。
[13]陈兴良:“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4]参见许玉秀,见前注[10],页59-60。
[15]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页253。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