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论:罪刑法定与机能权衡/蔡桂生(6)
尽管我们不应迷信体系性思考,但是,刑法作为最为严重地合法剥夺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法律干预,它所要求的高度明确性,使得刑法适用必须坚决贯彻罪刑法定,才能保障刑事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平等性,否则,刑法的适用就没有法安全性,当事人所面对的就是刑事判决的非理性和恣意。[27]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性,或者法律无法约束刑权力,就可能造成人民的痛苦。[28]因而,不管社会如何变动,只要稳定、平等的刑事判决为我们所期待,“在恪守明确性原则的刑法中,体系性的思考自始便具有优先的地位。” [29]日本学者也中肯地指出:“没有体系就不可能有学问……在重视具体的妥当性的时候,也容易忽视刑法的保障机能。解决问题的思考,应只看作为对偏重体系的学问倾向提出的警示而已。”[30]
(二)机能性思考
1.构成要件论及其机能性涵义
前已指出,机能性方案乃是一种合目的性、主题式、政策性的思考,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但是,体系性思考本身其实是个更大的政策,比如符合巩固罪刑法定成果这一更高的需要。换句话说,体系性思考之所以能够整合各种机能性方案,乃是因为体系性思考建立在更为根本的机能期待的基础之上,同时,这种更根本的机能期待又是通过逻辑的不断推理实现的。在构成要件理论中体现出来的体系性思考和机能性思考,不是什么刑法新思潮,而是旧思想的新应用。思想从来都是旧的,新的叫思潮。体系和机能的关系,构成了构成要件论产生、流变的思想基础,就好似主义和问题的关系一般。但机能性思考并不完全等同于问题性思考,之所以在问题性思考之中,可以“凭借针对具体案件状况的讨论和共识”[31]求得问题的解决,乃是因为问题的解决方案符合了讨论者的目的期待,换言之,共识性方案合乎该问题所涉对象领域的机能。故而,所谓问题性思考,乃是机能性思考的表现形式。
结合构成要件论来看,构成要件究竟来自于什么样的想法?换个我们熟悉的说法,构成要件要承载哪些机能?通常认为,构成要件可以有如下的几种机能:①罪刑法定的机能(保障机能);②个别化机能;③故意规制机能;④保护机能(一般预防机能或呼吁机能);⑤违法推定机能;⑥力图、参加(或共犯)、罪数等的基准机能;⑦刑事诉讼法上的指导机能。[32]构成要件的这些所谓的机能,实际上也就是说构成要件这个概念具有这些方面的意义。日本刑法学者曾将构成要件的机能区分为社会机能和理论机能两类,以上①到④项属于社会机能的内容,而⑤到⑦项属于理论机能。[33]笔者以为,日本学者的这种区分值得认可,依照笔者的理解,在构成要件论中,社会机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价值取向上的、更为根本的决定性作用,而理论机能则是构成要件论在教义学中详细展开的基础。在各个社会机能中,保障机能处于最根本的地位。如果没有确立保障机能的首要地位,就必然出现不同机能之间的相互冲突。即便是备受重视的保护机能,在教义学中,其重要性也必须让位于限制机能。因为在现代社会,用刑法来打击社会中的罪恶,只可以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否则还不如不要刑法。[34]曲新久教授也正确指出:“刑法以个人自由为第一位,以社会秩序为第二位,并在此前提下力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均衡。这是我国刑法在这个时代,或者说现代化所应有的选择。” [35]而在各理论机能中,违法推定机能则是最基础性的机能,只有构成要件承当了违法推定机能,才使得参与、罪数等其他司法判断因具备了相应前提而更为容易。[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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