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10)
在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始终是诉讼的中心,防止被告人受到任意定罪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正因为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始终面临着一种“瓶颈效应”——对被害人的过多保护会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造成损害,以至于使被告人受到更为不利的程序对待。而只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加以分离,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才可能得到较为妥当的协调。因为只有在专门的定罪程序中,诸如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无罪辩护等诉讼理念才可以有实施的空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才有一席之地,对被害人的诉讼保障也可以保持在适中的位置。而在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中,法院已经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被告人已经被确认为犯罪人,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不再属于诉讼的中心问题,不仅无罪推定没有太大的意义,就连诸如证据能力规则、司法证明规则也都失去了发生作用的机会。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量刑听证程序恰恰为其提供了充分参与量刑决策过程的机会,其诉讼主体地位由此可以得到大大的强化。在这种量刑听证程序中,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拥有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都既可以对检察官的量刑意见提出质疑,可以提出本方的独立量刑意见,也可以参与各种量刑事实情节的调查和质证,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的影响。
四、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立法设想
在论证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理论正当性之后,提出这种程序分离的立法设想就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了。其实,英美刑事审判制度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程序分离样本。
首先,应当区分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自愿认罪的两种情形,并据此设计两套程序体系。对于被告人拒绝认罪或者当庭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审判应当明确分为事实裁断——定罪程序与量刑听证程序。而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认罪案件普通程序”,也就是一种以量刑听证为中心的简易程序,真正需要简化的不是量刑环节,而是事实裁断环节。
其次,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典型场合下,法院合议庭首先裁决被告是否构成起诉罪名的问题。为此,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确立口供自愿法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交叉讯问规则,甚至可以考虑吸收英美证据法的制度设计,建立品格证据规则,使得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不良品格以及其他容易导致裁判者对其有罪产生预断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这些证据规则只能在定罪程序中适用。在这种事实裁断程序中,各种可能影响定罪公正性或者可能给法官带来预断、偏见的事实信息均不得被允许出现在法庭上。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