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11)
一旦定罪程序结束,法庭判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法院要专门组织量刑听证程序。在量刑听证过程中,法院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提供专门的社会调查报告,报告人需要出庭作证,当庭陈述该项社会调查报告,然后听取检察官、被害方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为此充分阐述理由;被害方可以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独立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质疑,并且提出本方独立的量刑意见。在诉讼各方发表意见的过程中,法官可以组织各方围绕各种量刑事实情节和信息进行辩论,并对适用某一刑罚的可能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最后,法官的量刑裁决必须对各方的量刑意见做出必要的回应,并且详细阐述量刑的理由和根据。在这一方面,近年来的少年司法改革和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可以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再次,根据德国处罚令制度的经验,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考虑省略有关定罪问题的法庭审理过程,而将其改造成一种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按照这一设想,现行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就应当侧重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组织法庭审理程序。而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法官只需要简要地审查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确定被告人的认罪具有自愿性,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具有合理的事实基础,就可以做出有罪裁断了。只要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具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法官就不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也就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普通程序。
未来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应当被改造成为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具体的制度设计前面已经有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不过,笔者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目前在简易程序和“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立法思路上,存在着一个值得警惕的误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全部得到简化了。其实,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真正需要简化的只应限于定罪程序,量刑程序不仅不应简化,反而应当走向正式化和严格化。假如这种立法思路能得到立法者接受的话,那么,检察官就不应在简易程序中继续放弃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而应回到法庭上,参与量刑听证过程。事实上,在一些基层法院的现行少年司法程序中,检察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然在坚持出庭支持公诉的做法,这其实就说明对于在定罪问题上已没有任何悬念的这类案件,检察官出庭参与量刑决策过程在中国是具有现实基础的。
另外,既然简易程序和“认罪案件普通程序”不再过多地关注事实裁断问题,那么,未来的证据法或者证据规则显然就主要不适用于这些程序之中,也当然不会适用于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量刑听证程序之中。让证据法主要适用于未来的专门事实裁断——定罪程序之中,这显然可以为证据法的制定提供更为现实的平台。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