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12)
五、结论
本文对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问题做出了一项对策研究。尽管笔者近年来对这种“对策法学”研究提出了很多批评,并倡导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对策法学研究本身也并非完全一无是处。既然要参与讨论“中国刑事诉讼往何处去”的问题,那么,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触及立法对策和改革设想的问题。
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历经十余年的改革,至今仍然存在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甚至在经历了“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证据立法运动”之后,诸如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证据能力规则难以扎根的问题,至今仍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着。而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主流的刑事诉讼理论仍然奠基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辩护等基本原则之上,对于90%以上的刑事审判活动缺乏基本的解释力。因为在这些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都做出了有罪供述,放弃了无罪辩护,也拒绝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结果,不仅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无法适用于这些刑事审判过程,就连那些以证据能力和合法性为基础的证据规则也没有适用的空间和前提。
可以说,中国的刑事审判既存在法院滥用定罪权的问题,也包括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考虑到在大多数案件中控辩双方对定罪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却对量刑问题具有尖锐冲突的立场,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转移到量刑程序方面。
而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传统诉讼构造下,法院更为注重定罪问题,量刑其实成为定罪问题的附带问题,就像民事侵权之诉被淹没在刑事诉讼之中那样,量刑程序没有从传统的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只有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做出分离化的改造,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突破“瓶颈效应”,而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这种程序分离一旦成为现实,被告人的无罪辩护将获得新的生命力,公诉权的范围将得到适当的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可以受到诉权的制约,法官在量刑方面才可以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事实信息,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也才具有可能性。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1]参见(英)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另参见(美)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页。
[2]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另参见(美)菲尼、(德)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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