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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13)
[3]有关中国1996年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4]例如,在近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案件中,广州市中级法院前后两次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第一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而在该项判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激烈批评之后,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广州中院在对案件事实没有做出任何改变的情况下,维持了对被告人盗窃罪的定罪结论,但将量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而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都坚称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构成盗窃罪,辩护方则认为被告人利用银行ATM机出现故障的机会多取款的行为,最多不过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但是。无论是在第一次开庭还是在重新审判过程中,广州中院都没有给予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机会,法庭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与定罪所依据的证据几乎完全一致。具体内容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李和仁:《量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检察日报》2001年2月12日。
[6]参见傅剑锋:《全国首例缓刑听证案调查》,《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6日。
[7]参见陈建明等:《论圆桌审判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运用》,《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6期。
[8]陈永辉:《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6日。
[9]同前注[2],菲尼、赫尔曼、岳礼玲书,第384~385页。
[10]正因为大陆法这种一体化模式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缺陷,国际刑事法学界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呼吁大陆法各国改革刑事审判制度。1959年在罗马举行的第十届国际刑法学大会,曾就此问题作出过专门的决议,认为至少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审判程序应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独立的部分。参见Clan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70页。
[11]同前注[2],托马斯·魏根特书,第145页。
[12]同前注[2],菲尼、赫尔曼、岳礼玲书,第352页。
[13]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法治时报》2007年11月30日。
[14]参见郭新磊:《淄博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民主与法治时报》2006年9月11日。



出处:《法学》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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