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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6)

  而对于那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在法庭上只求获得“宽大处理”的被告人而言,请求法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结果,几乎成为他们所要致力实现的最重要目标。但是,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仍然是以审查定罪问题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这些程序既对定罪问题做出了简单化的处理,也没有对量刑问题建立专门的听证程序。甚至现行的简易程序就连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一环节也“省略”了,使得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意见根本没有可供操作的空间。与普通程序一样,这些简易化的程序也没有建立社会调查制度,无法就被告人的成长、教育、环境、社会关系、前科和再犯可能进行任何有针对性的调查和评估,法官为量刑所掌握的事实信息仍然是有限的。很显然,这种对定罪和量刑都予以简化的特殊程序也难以给与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量刑意见的机会,造成辩护方对量刑问题的辩护仍然存在着不充分的问题。

  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表明,只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开来,才能解决刑事辩护不充分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从容不迫地选择无罪辩护,而不必担心在以后的诉讼中无法提及量刑情节的问题;在辩护方的无罪辩护意见难以为法院所接受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在另一场专门的庭审中改做罪轻辩护,充分阐述旨在证明被告人应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而对于那些选择罪轻辩护的被告人而言,一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就意味着法院采取极为简易的方式处理定罪问题,但这并不导致量刑程序的简易化。被告人、辩护人仍然可以在量刑听证程序中充分地提出本方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法庭就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展开充分的调查。

  (二)公诉权的必要延伸

  按照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检察机关是以提交起诉书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谓“起诉书”,通常又被称为“定罪申请书”,也就是检察机关据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诉讼文书。起诉书一般会列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被认定的罪名,但不会对量刑问题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议。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公诉人通常会当庭宣读“公诉意见”或“公诉词”,除了继续解释被告人为什么构成起诉的犯罪以外,还可以对量刑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如要求法院注意那些从重或从轻量刑的犯罪情节等。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既不会建议法院适用具体的量刑种类和量刑标准,也不会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

  在近年来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试验中,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通常不会是某一具体的量刑标准,如明确要求法院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的建议,而是较为明确的量刑幅度,如建议法院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为说服法庭在这一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公诉人甚至会当庭陈述这样量刑的理由。法庭一般会将这一量刑建议提前告知辩护方,允许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方就此发表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会对自己是否接受量刑建议问题陈述裁判理由。当然,很多法院的改革经验显示,检察机关的量刑在大多数案件中得到了程度不同的采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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