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陈瑞华(7)
从中国近年来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公诉制度确实存在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在笔者看来,所谓公诉权,既包括传统的“定罪申请权”,又可以指现在的“量刑建议权”。公诉权从“定罪申请权”到“量刑建议权”的扩展,显示出公诉权范围适度扩大的改革思路。从改革试验的情况来看,将公诉权范围作这样的扩大,可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公诉方通过行使诉权,对法院的量刑权施加了积极的限制,这对于防止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有益的;二是公诉方一旦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方就可以针对这一量刑建议发表本方的量刑意见,这有助于诉讼各方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从而积极有效地参与法院的量刑决策过程,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三是公诉方的量刑建议通常伴随着量刑理由的具体化,这有助于诉讼各方围绕着量刑理由展开有效的质证和辩论,也有助于促使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量刑的理由;四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旦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就有可能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机制的存在可以促使法院认真对待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以较为理性和慎重的态度决定量刑建议的采纳问题。
当然,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诉讼格局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难以有较大的存在空间,而最多在法庭辩论阶段向法庭提出,并接受辩护方的质疑和辩论。只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检察官才有机会在量刑听证阶段充分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才有机会对这一量刑建议提出质疑,甚至直接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被害方也才可以提出自己对量刑问题的看法,并对法院的量刑施加积极的影响。
(三)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迄今为止,中国司法界都同意对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加强限制,但在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途径上,许多人士不约而同地认同“建立量刑标准”的思路。一些刑法学者甚至主张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颁布“量刑指南”的做法,确立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个别法院甚至开始探索所谓的“电脑量刑”制度。[14]然而,无论是建立“量刑指导意见”还是确立“电脑量刑制度”,都只是在实体标准的设定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都是有着明显局限性的。因为即便按照上述思路来进行制度设计,法官仍然难以听取检察官的量刑意见,无法获知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问题的看法,更无从知悉被害方对本案量刑问题所发表的真实想法和态度。而在控辩双方以及被害方无从参与量刑决策过程的情况下,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仍然会动辄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领导指示”、“舆论压力”等因素,或者因为存在人情、关系乃至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说,加强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几乎成为一条不可回避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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