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强律师深度解读:最新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之五)/王强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自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五年多,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由是剧增,但在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呢?这个问题已引起了诸多争议和分歧意见。对此,2009年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曾规定,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该规定一出,激起劳资双方的博弈逐步升级,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甚至开创性地伪造出一些花样翻新的“证据”,以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大量真假难辨的证据,给审判法官和劳动仲裁员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包含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的意思表示,因此,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主张的观点,是对该法律条款的误解。因此,《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观点实属正本清源,回归到法律的立法本意,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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