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强律师深度解读:最新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之五)/王强(3)
不过,本条的重点在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权强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假如裁决或判决签订劳动合同,也难以强制执行。因此,只能做确权之诉,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变更请求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契约精神,虽然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应属违约,不应获得支持。当然,劳动者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王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法律专家,深圳劳动法律师网首席律师。王强律师在劳动法律、公司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处理过七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上百人、数十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王强律师对劳动法研究具有深厚造诣,在有关劳动法杂志和专业法律网站上发表劳动法专业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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