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中“受委托”主体证据定性标准之我见/金鑫(4)
3、侦查环节应当注重诉讼环节对于证据的不同要求,不断完善证据链。“受委托”主体证据的采集,实践中由于侦、诉环节检察人员对于定性标准认识的差异,往往出现侦查人员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大功告成,但是公诉人反复退卷,要求补充证据。实现侦诉对于案件证据证明效力的一致认识,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采集证据时把握标准、严格程序、力求证据链完整,还需要加强与诉讼案件承办人的沟通和联系,重大案件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指导证据的完善,确保诉讼阶段证据链的完整,强化证据证明的效力。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鑫
参考资料:
[1]《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周光权,互联网
[2]、[3] 《论行政委托》,周公法,《行政法学研究》,1998.3
[4]《渎职罪证据标准论纲》,李忠诚.《人民检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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