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巡回审判法律制度/刘波(5)
六、完善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
我国正直体制转变阶段,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部分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也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此背景下,巡回审判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
1、制定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制定权,专门制定关于开展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分别针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不同特点,结合需要和可能,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类型、开展巡回审判的区域、开展巡回审判的时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巡回审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2、加大巡回审判工作的资源投入。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中,实时对法官业务培训、外出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补充巡回审判所需硬件。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审判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组建完整的庭审法官队伍、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督保障制度,夯实巡回审判基础。
3、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民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程序方面的释明权,以此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提高司法能动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必要时还要让法官走出法院,到村镇、社区中进行法制宣传、了解和倾听民众的诉求,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推行重大申诉案件和缠访、屡访听证接待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涉讼信访。
5、强化司法宣传。巡回审判工作通过“五进”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辖区民众手中、就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告知民众进行诉讼风险、诉讼费收取程序等;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增强广大法官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依法、高效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6、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协作。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协作对于巡回审理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巡回审判的案件中有部分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过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都相当了解,这点对于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于巡回审判或旁听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进行指导分析,进行总结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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