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根基/董兴建(9)
(三)对检察建议的管理
按照最高检要求,要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同步跟进机制,完善落实检察建议反馈、跟踪回访等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等作用。
1、统一管理
目前,不少地方提出的检察建议应该说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甚至在同一个市或者省级区域,也会有同样的问题存在。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普适性,作好统一管理,分别对类似部门、类似情形进行查找整改,才能更为充分地发挥其效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条便捷路径,建议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外负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并协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对检察建议的归口管理。各部门在办案、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一要进行分析形成专门的分析总结,二要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建议,予以登记审查和统一编号,交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发送或直接发送相关部门与单位,并登入本地检察建议数据库。
2、排查推广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将检察建议数据库中的检察建议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情况,分析问题发生的环节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对有类别预防性意义的检察建议,应当联系担负犯罪控制与预防职责的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同类问题的单位与部门,作好检查与预防,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的分析审查。一是判断问题的发生的普遍性与可能性;其次要采取实地调查,深入分析实际的情况,明确问题的确实性;最后,根据调查发现的情况,修改完善原相似检察建议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3、协同配合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问题-对策的服务型的管理建议,其效果的最终实现,在于被建议对象的接收、采纳和如实执行。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之间、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建议的跟踪、反馈与执行效果的评估,方能从一种规范与权威的角度上确保检察建议得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沪府办发〔2010〕35号文),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及时报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通知》(沪司办发[2010]13号文),两个文件强调了检察建议的规范属性,明确了被建议单位或者部门的反馈与执行制度,检察建议正成为连接行政规制与司法控制的第三条路径的一段桥梁。上海市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系列举措体系,也蕴示了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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