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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张长海(4)
“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因为谁也不能够证明在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身体状况:“意识障碍;注意不集中;内感性不适;幻觉或错觉;妄想;记忆减退;判断力减退;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
惹、情感脆弱;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睡眠障碍,如失眠;寒颤、体温升高;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手颤加重;流泪、流涕、打哈欠;瞳孔放大或缩小;全身疼痛;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腹痛、腹泻;粗大震颤或抽搐;人格改变”后,其精神状况还是完全正常的,其犯罪供述还是完全真实可靠的。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这个戒毒期间的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精神病症状。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间公安机关所取得的
“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并且由于“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该“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达不到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必然不能够满足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原则要求。
四、如何处置“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会知道,在有关毒品等类别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以前、现在和将来,必然还会也必将继续不断出现大量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如何认定和解决“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问题,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在此,本人有以下两点意见供参考。
1、对于死刑案件中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如果没有能够与“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相吻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的话,对此“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就要慎重对待。最起码要做到,依据这些具有不确定性“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认定犯罪事实后,对其供述人或被证明的被告人,不能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2、在一般不判决死刑的案件中的 “毒瘾供述”、“毒瘾证言”, 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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