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民诉法小额诉讼程序之利弊/王超(3)
(三)完善救济措施。我国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即小额诉讼案件一经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笔者认为,小额诉讼中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应该允许上诉,原因在于,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权利连一次最简易程序的实质性的审理和裁判都没有经过,就不允许上诉的话,等于把纠纷拒之司法门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另外,笔者建议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程序加以明确,从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解决纠纷的价值目标出发,可以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出严格的限制,或者以申请复议取代申请再审,即可以规定当事人以一定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成功的,可以进入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笔者更倾向于以复议取代再审,这样更有利于平衡小额诉讼与再审制度的价值冲突。
鉴于新的立法才刚出台,笔者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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