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邱爱明
【案情】
李某(男)和江某(女)是夫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长,李某迷恋上网并经常夜不归宿。一天,江某发现李某的QQ还挂在电脑上,就查看了李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恋行为。江某就将这些QQ聊天记录复制并保存到电脑里。不久,江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和李某离婚,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李某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李某对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江某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
【案情】
本案中,主要是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不具有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更谈不上证明力。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李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李某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 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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