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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公诉方式的变革与探索/杨勇(7)

  5、全面开展出庭预案,合理评估出庭风险

  刑诉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二是新增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三是新增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情节严重的,拘留十日。在此背景下,公诉机关如果涉及案件有争议的地方,需要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则要制定合理的预案,积极协调针对以上情况,与法院、公安或者当事人之间积极配合,完成此工作。同时也是增强对抗性的一种必然要求。因此,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被告人翻供导致的诉讼风险,二是细化证据种类,并针对证据合法性等功效做出解答;三是注意对被告人罪轻、无罪证据的客观收集,四是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通过相关专门性知识来解答辩护方可能提出的疑问。五是做好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与使用,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当庭有请证人出庭作证,做好交叉询问技能储备等。

  6、增强量刑建议书的法律制约效力,防止出现司法权超越立法权的情形

  新刑诉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何在审前确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还是以下。我以为有两方面,一是全案移送卷宗,二是检察机关提出合理且具有相当约束力的书面量刑建议。法官在庭前实质审查后作出判断,所以书面量刑意见的提出与法院发挥庭审是密不可分的。目前,我们所使用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最高法和四川省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但是,实践中同为四川省,不同的区县间基于自身特点,对于同一种类犯罪的量刑也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通过与法院同志沟通,他们的普遍做法也是以量刑指导意见为基准,以本院审判惯例为修正进行量刑的。因此,在最高法和省高法指导意见基础上,迅速建立本地区常见犯罪量刑数据库势在必行,且将直接关系到基层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同时,明确在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提出抗诉的具体情形。通过列明“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增强量刑建议对于抗诉工作的有力支撑。另外,建议将量刑建议书写入起诉书内容里,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约束力,因为基于此建议,法庭要通过对本案的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公开质证、认证,其判决才受此拘束力的影响。同时也防止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司法权超越力法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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