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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公诉方式的变革与探索/杨勇(8)

  7、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

  基于刑诉修正案对证明标准规定更加严格,因而由于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案件数和撤回起诉率会可能有所上升,上级院对下级院考评应当考虑设置更为科学的比率。公诉案件质量考核中的一些条款需要进一步研究,如认定为三类案件的一些条款,“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没有依法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者适用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明显不当的”、“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法院判决改变指控罪名或自首、立功等主要情节的”、“因出庭支持公诉运用证据或发表意见错误,导致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的”,这些条款都需要考虑证明标准发生的变化,以及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所引起的证据变化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也要考虑案件提起公诉后,庭审之前控辩双方交换意见对指控犯罪产生的变化和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一方面认真开展同类案证据标准的研究,并以此对侦查机关和部门进行必要的引导,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不是原告,而是具有其客观义务的诉讼参加者,而法院才是案件的裁判者。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要排除外界干扰,客观的对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进行分析、判断,案件起诉后要能够接受不同的意见处理意见,对于指控确实存在缺陷的要敢于撤回起诉,对于认为指控没有错误的要敢于接受无罪判决,并依法提起抗诉。而上级院也应当在排除抗诉采抗率等因素的不当干扰的情况下认真研究、判断,做出是否支持抗诉的决定。

  作者系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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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邓思清:《对我国案件移送方式的检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2]陈卫东,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J] . 法学研究,2000

  [3]樊崇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新走势》原载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64

  [4]李新枝 《恢复“卷宗移送主义”不会影响裁判公正》检察日报,2005年10月10日

  [5]博弈与修正:刑诉法立法三十年 http://news.rednet.cn/c//25428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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